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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与被告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诉称:1988年,原告高*与被告张*经人介绍相识。1989年,原告高*与被告张*举行结婚仪式。1990年4月17日,原告高*与被告张*生育一女张*;1997年1月12日,原告高*与被告张*生育一子张*。现因被告张*好吃懒做,经常打骂原告高*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原告高*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张*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大庆市大同区x镇x村x屯90平方米砖瓦住宅一处、70平方米砖仓房一处、电动车一辆、二轮摩托车一辆、汽油港田三轮车一辆归原告高*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张*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被告张*不是好吃懒做,年年出去打工,挣回来的钱给原告高*,被告张*没有经常打骂原告,只打了一次,是7月13、14日打过一次原告高*,把原告高*的脸打伤了。被告张*不同意离婚,孩子大了,以后被告张*也不打原告高*了。如果离婚,同意财产全部归原告高*所有,要求原告高*给付一半的财产差价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88年,原告高*与被告张*经人介绍相识。1989年,原告高*与被告张*举行结婚仪式。1990年4月17日,原告高*与被告张*生育一女张*;1997年1月12日,原告高*与被告张*生育一子张*。2015年7月13日左右,被告张*打伤了原告高*的脸。

上述查明事实,有证明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二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原告高*与被告张*当庭陈述附卷佐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诉称的被告张*好吃懒做,经常打骂原告高*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高*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与被告张*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其他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高*要求与被告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高*与被告张*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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