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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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