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且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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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倪**。原告李**诉被告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