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卫某某与汪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且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