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胡*要求与被告和好,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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