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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某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裴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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