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向联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何**与被执行人向联明离婚纠纷一案,2011年9月22日本院作出的(2011)罗**初字第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线索。本案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认为,该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罗**初字第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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