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才诉被告罗*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香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期满后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才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10月20日在鲁班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998年10月5日生育孩子陈*,被告罗*香于2001年2月外出务工,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分居多年。2010年原告在鲁班镇某某村某某组修建两层、两个门面的房屋,没有办理相关的产权手续,房屋在2013年时被政府征用,获得赔偿款23万元。在2013年9月借给陈**30000元,2014年9月借给陈**20000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的债务。被告外出期间从未回来过,这些共同财产和债权都应该归原告。现感情完全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陈*由原告抚养,并自负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罗*香在答辩期内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才与被告罗*香于1998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1998年10月5日生育长子陈*。2001年被告外出至今无法联系,现原告以夫妻完全破裂为由诉请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才提交的户口薄、结婚证、仁怀市鲁班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本院对被告罗**某国的询问笔录,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且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于1998年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努力,共同建立和睦的家庭。但被告于2001年外出,至今未归,原、被告失去联系,夫妻之间没有相互履行义务,应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抚养孩子陈*,并自愿承担抚养费,且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罗*香未到庭,无法查清双方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本案不作处理,待被告重新出现后,权利人可另案主张权利。被告罗*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案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陈*才与被告罗*香离婚;

二、孩子陈*由原告陈*才抚养,并自行负担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00元,由原告陈*才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