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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甲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7月7日向被告王*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并于2015年10月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卢*乙。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后来被告在他人金钱诱惑下,产生了离婚念头。2013年春节后被告外出打工,不辞而别,至今已有两年多时间,致使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并由原告抚养孩子卢*乙。

被告辩称

被告王*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卢*甲与被告王*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卢*乙。被告于2013年3月8日外出,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已逾两年。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证明》及原告陈述在卷,以上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合法的夫妻关系,理应受法律保护,但被告王*于2013年3月8日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逾两年,未尽到作为妻子及母亲的义务,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第12项: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现因被告王*下落不明,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所生孩子卢*乙暂由原告卢*甲抚养为宜,孩子卢*乙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卢*甲与被告王*的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双方所生孩子卢*乙由原告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卢*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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