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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但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答辩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从小认识,2002年农历8月16经人介绍订婚,2003年农历4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同年6月11日补办结婚登记,2004年8月16日生育儿子赵**。2004年初原告发现被告参与赌博,并欠下赌债6万多元,后来家里人想办法归还了被告的赌债。从2008年开始被告又参与赌博,不好好工作,为此事原告与被告经常发生冲突,原告见孩子年幼,就勉强维持着婚姻。2013年7月8日下午,因为被告参与赌博的事情,双方发生矛盾,被告连着几天不回家,原告也随即去娘家居住,被告从未问过原告的生活,直到同年农历腊月23日,被告给原告打电话说要么回家,要么就离婚,原告为了让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就没有去和被告离婚。2014年农历正月初二,被告来到原告娘家,并告诉原告他要去上海打工,让原告回家,后来被告就去了上海打工,原告一直在娘家居住。2014年底,被告给原告打电话说他要回家,但因为没有挣到钱就没有回家。之后被告将手机停机,失去了联系。综上所述,原、被告已分居满两年,感情已破裂,加之被告经常赌博,双方已经无法共同生活。现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1.与被告离婚;2.儿子赵**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结婚的时间,以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属实。被告曾经参与赌博,犯下了错误,也欠了别人的钱,但被告已经改正不再赌博。被告于2011年3月至2012年年底在清水县白驼镇开饭店,经营亏本,欠了他人一大笔债务,无奈之下,被告于2014年正月去上海打工,同年8月由于孩子生病,被告与原告一起去西安给孩子看病,双方并未分居满2年。被告觉得与原告感情尚好,双方之间虽有家庭矛盾,还没有达到离婚的地步。为了孩子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及孩子户口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儿子赵**的出生情况。被告未到庭对该证据进行质证。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并结合原告陈述和被告答辩,查明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从小认识,双方于2002年农历8月16日订婚,2003年农历4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同年6月11日补办结婚登记,2004年8月16日生育儿子赵**。结婚初期夫妻关系较好,后因被告参与赌博,并欠下外债,对夫妻感情产生了影响。后双方发生矛盾,2014年正月被告去上海打工,同年8月由于孩子生病,被告去西安看望了孩子,但在此期间被告未给孩子给生活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应慎重处理离婚纠纷。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纽带,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离婚与否的判断标准,本案中,被告曾参与赌博,对夫妻关系产生了一定影响,但查明的事实不足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的愿望强烈,且双方尚存在和好的可能,故本案不宜判决离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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