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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6月1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1月3日生育一女。被告婚后一直对原告心存戒备,自己的收入和财产都防原告,不让原告知晓;结婚几年来,被告经常在换工作,原告不清楚被告的收入有多少;被告自己挣钱自己花,对家庭没有责任,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照顾女儿和家庭开支全由原告承担,被告长期不和原告说话沟通,造成原告心理和精神的极大痛苦。原告带着孩子和被告分居,被告也把门锁换掉。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请求依法判决: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3、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个人物品归个人所有;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被告没有对家庭不负责任,收入都用于家庭开支,双方的分歧主要在孝敬长辈方面意见不一致;婚生女由被告抚养更适合孩子的成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1月3日生育一女马某甲。婚后原、被告因经济、长辈照看孩子、夫妻间交流等问题不能很好地沟通,双方逐渐产生隔阂。2014年10月至今双方分居生活,婚生女由原告照顾。分居期间原、被告也未能和好。原告在一家股份制公司已工作8年,被告在打工,双方收入现均在3000元左右。原告的父亲已退休,一直帮助原、被告照顾婚生女。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同意原告取走电视、洗衣机、空调、吸尘器。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工资证明、原告父亲退休证、工资卡明细、承诺书、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是有效婚姻。原、被告在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问题,致使夫妻感情出现隔阂,现已分居,被告也同意离婚,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婚生女的抚养,综合考虑婚生女现4岁、现随原告生活、双方的工作情况、双方父母照顾孩子的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宜。对于离婚后被告应承担的抚养费数额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确定,婚生女现年4岁,原、被告均有义务抚养婚生女,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对于婚生女的探视,原、被告同意每月的探视次数是四次,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张*与被告马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马*甲(2010年11月3日生)由原告张*抚养。自2015年8月1日起,被告马*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马*甲18周岁止。

三、被告马*某对婚生女马*甲享有探望权。探望次数为每月探望四次。具体时间和方式为周六或周日下午16时将马*甲从原告张**接走,次日上午10时前及时送回原告张**。原告张*有协助的义务。

四、被告马某某居住的库尔**门小区房屋内的一台长虹电视机、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格力空调、一台海尔吸尘器由原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取走,被告马某某有协助的义务。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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