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芮*诉被告王*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芮*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芮*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芮*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李**与李**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夏*甲与夏*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史**与史**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毕**与柳笋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王*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张**与张**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甲与梁*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李*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告齐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