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李**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抚养费纠纷(2009)凌**一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09)凌**一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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