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抚养费纠纷(2009)凌**一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09)凌**一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马**与马*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夏*甲与夏*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李*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毕**与柳笋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申某某诉被告申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史**与史**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某某与告齐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芮*与王*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