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马*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马*甲申请执行马*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马*甲抚养费3120元(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按每月260元计算),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3210元。另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2014)衡桃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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