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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与被告杜**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与被告杜海军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海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7年3月13日,被告杜海军与原告母亲刘**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承担1000元抚养费至原告18周岁止。其双方离婚后,被告在2009年5月份之前一直按月给付抚养费,5月份之后就不再给了。原告母亲多次找被告协商抚养费一事,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2009年5月至2014年7月的抚养费5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及书面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父子关系。2007年3月13日,被告杜海军与原告母亲刘**协议离婚,并约定原告由女方即母亲刘**抚养,被告每月5日前给付抚养费1000元。自2009年5月至2014年7月,被告共拖欠原告抚育费55000元。

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原告的起诉陈述,被告的答辩陈述,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庭审笔录入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时,双方已就原告的抚育费问题达成协议,被告应按该协议的约定给付抚育费。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及书面证据,视为放弃其相应的权利,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被告拖抚育费数额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抚育费55000元。

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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