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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某某诉被告申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申某某诉被**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人民陪审员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申某某诉称,要求被告自2013年12月起给付子女抚养费每月1500元,至子女十八周岁时止。

被告辩称

被**某某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父女关系。2005年9月2日,被**某某与原告法定代理人徐某某经沈阳市皇姑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时协议婚生女孩申某某(2001年11月9日出生)归被**某某抚养,但孩子随原告法定代理人徐某某生活,被**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离婚后被**某某自2013年12月起未付子女抚养费,故原告于2014年4月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身份证、离婚证及协议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现原告以被告拖欠抚养费为由,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请求合理,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某某从2013年1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申某某抚养费1500元,至原告申某某十八周岁时止。

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被**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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