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甲诉被告卢*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闫*甲与闫*乙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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