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毕**与被执行人柳笋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庄*初字第2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本金8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明确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