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甲与被执行人夏*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并不拖欠申请执行人夏*甲赡养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1)锦民二终字第00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马**与马*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李*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毕**与柳笋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申某某诉被告申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付*诉被告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史**与史**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某某与告齐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芮*与王*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