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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牟**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许**、人民陪审员郑*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的母亲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曾于2007年至2009年保持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原告出生,原告是原告的母亲和被告的非婚生女儿。多年来,原告随母亲生活,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未曾尽到抚育义务,也未给付抚育费。随着原告年龄逐渐长大,需要的生活费、教育费用增加,原告的母亲没有工作,靠原告的姥姥、姥爷接济过日子。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有抚育原告的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1、要求被告按每月800元给付原告自2012年9月份起至2014年8月的抚育费共计19200元;2、要求被告自2014年9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育费8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主张系其法定代理人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的非婚生女儿,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存在非婚生子女关系,不能证明原告刘某某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原告刘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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