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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5)闸少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的法定代理人陆某某与李*原系夫妻,李*系陆某某与李*婚生之子。2013年5月,陆某某与李*经本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李*随李*生活。李*再婚后于2014年8月又生育一子,陆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闸**院于2014年11月作出判决判令李*与陆某某共同生活。判决后,李*未支付抚养费。

另查明,李*为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民警,每月工资为人民币8,466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现李*由其母亲陆某某抚养,李*应当支付抚养费。李*在离婚后将本市盘古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其所有的产权转给李*、为李*购买保险等,可抵作抚养费的辩解,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但鉴于李*现已再婚又育有一子,其妻子无业,生活负担较重,其应当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酌情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李*自2014年11月起每月给付李*抚养费人民币1,800元至李*年满18周岁止。

上诉人诉称

判决后,李*不服原判,仍持原审时的诉请和答辩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李**自己再婚又育一子,且要赡养年老父亲,家庭经济拮据,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每月支付李*抚养费人民币800元。

被上诉人李*则同意按原判决执行,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依法对子女负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子女的抚养费支付,应根据父母双方的实际收入和能力及孩子的实际需要,同时亦应兼顾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学龄时的适时需求。原审法院根据现有查明的事实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实际诉请和答辩并逐一说理后,依法做出的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李*仍以原审答辩理由,请求二审减少抚养费的支付,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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