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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何*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诉被告何*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之委托代理人陈*,被告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诉称,原告系被告之女,现虽已成年,但原告现在青**学医学院学习,学习费用昂贵,电脑及电子等学习用品都买不起。被告享有养老金并有存款,但对原告不管不顾,明明会走路、会吃饭,却借口患有帕金森症、生活不能自理,躲进养老院。故原告要求被告从2014年11月30日至2015年11月30日,每月支付抚育费人民币1200元,延续一年。

被告辩称

被告何*辩称,因为原告不孝顺被告,把水倒在床上,把被子烧掉,被告没有办法才居住到养老院。原告读大学没有告知过被告,4、5年来也从未看望过被告,对被告不孝顺。现被告患病,收入不足以支付自己的生活费和医药费,无力垫付原告抚养费。原告现已成年,读大学可以助学贷款、勤工俭学,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之女,平时随其母共同生活。被告于2011年、2012年两次起诉离婚,均被判决不离婚。原告曾于2011年至2014年多次为抚养费纠纷起诉被告,2014年5月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2318号民事调解书,协议“被告何*应于2014年5月起于每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何*抚养费人民币800元,直至何*年满十九周岁时止。”现原告诉至本院,认为其2014年7月30日被青**学录取后,一年学费、书费1万元左右,车费一次1000多元,生活用品1万元左右以及每月伙食费1000元,开销增大,故作如上诉请。

审理中,1、被告申请证人陈*到庭作证,证人证明其与被告在同一养老院居住,其是养老院的老人代表,被告已经在这个养老院6、7年了。被告有四种病,糖尿病、帕**、高血压、青光眼,每个月的医疗费用中仅仅帕**症就要自己承担300多元。被告平时生活不能自理,养老院负责人多次找证人和被告谈话,要求增加护理费,但被告无法承担该笔费用,故被告发病的时候只能靠周围的老人来帮忙。证人证明被告没有余力支付抚养费。原告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认为被告是好吃懒做,到养老院是避风头,防止原告找他要钱;而关于被告所述原告弄湿被子等事,是原告在准备中考期间,被告诬赖原告偷东西,原告实在气不过,才会做出上述事情。

2、被告每月收入2982元,其中需支付养老院费用2300元,其余用于生活、医疗开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承担抚养费的权利,但也应考虑父母的经济和生活状况。由于被告收入用于自身疾病及养老生活费用后,已无余力承担垫付原告大学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而原告已经成年,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可以通过勤工俭学、助学贷款等方式筹集生活、学习费用,故原告之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何*要求被告何*从2014年11月30日至2015年11月30日每月支付原告何*抚养费人民币1200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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