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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陆*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陆*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陆*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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