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陆*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陆*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李*与李*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何*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陈*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佘*甲与李*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与沈*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蔡**与被上诉人梁*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薛**与薛*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沈*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周*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赵**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