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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甲撤回对被告王*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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