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甲撤回对被告王*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李*甲与曹*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胡**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施*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陈*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周*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许**执行裁定书
徐*与王*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欧*甲与欧**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余**与吕*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