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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沈某某与被执行人毛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沈某某与被执行人毛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的(2008)长民初字第1773号民事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被告毛某某返还原告沈某某彩礼款25000元,此款于2009年1月1日前一次付清。被告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解生所确定的给付义务。2010年12月4日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终结本次执行。2015年6月26日恢复执行,通过对被执行人四查依旧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1773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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