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无锡瑞**有限公司与金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无锡瑞**有限公司因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0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经合法传唤,上诉人无锡瑞**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按上诉人无锡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883元,由金**交纳733元(已交纳),由无锡瑞**有限公司负担1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无锡瑞**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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