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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我与张**于2005年10月10日到昌平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07年1月20日生下儿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张**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我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1年,张**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常年不归家。自此以后,我与张**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

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立承受。生活了这么多年,张**没有给过家里一分钱,在孩子生病时还偷孩子的钱。在分居期间张**也极少过问我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张**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在外又染上赌博,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欠下赌资。我独自照顾孩子已经很辛苦了,更无力帮助还款,生活上没有给过一分家用,还偷家里的钱。我没有义务和理由共同还一切欠款。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2010年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可没有和好可能,但张**却不同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张**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我与张**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儿子一直与我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我携带,而张**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由张**抚养为宜。张**月收入上万元,且其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由于我收入不多、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张**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我所有。为此,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判决我与张**离婚;2、婚生儿子张**由张**抚养;3、北京市昌平区西环里×号楼×单元×房所有权归我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之间还有感情,结婚多年,也有感情基础,双方还有孩子,为了孩子着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杨**与张**自由恋爱相识,于2005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二人婚前感情较好。2007年1月20日原、被告生有一子张**。杨**称其于2014年时发现张**有婚外情,故于2015年2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张**不认可存在婚外情情况,认可二人在2014年11月左右开始分居,但表示与杨**还有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感情基础较好,结婚至今已近十年,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二人虽然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但双方应当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对婚姻负责,对于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应协商解决。张**在今后的共同生活期间更应注意多花时间陪伴妻儿,努力维系双方的婚姻关系。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互相理解和扶持,以促进婚姻稳固、家庭和谐。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家庭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完整的家庭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也更加有利。因此,现杨**、张**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杨**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杨**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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