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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我与李**于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1985年6月3日登记结婚,1986年5月3日生一女李**。自从有孩子后,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李**每年春节都不在我父母家过年,生活中有事也从不商量,影响了我的工作。我们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没有处理好家庭问题,已经分居十多年。2010年我起诉离婚被驳回,第二次起诉我撤诉后双方仍然互不理睬,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李**与被告李**离婚;2、登记在原告李**名下的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号楼×房屋归被告李**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我与李**于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1985年6月3日登记结婚,1986年5月3日生一女李**。我下班回来晚是因为单位开会。我十分支持他的工作,没有耽误。我们之间的问题都是生活琐事,没有根本分歧。我们都这么大岁数了,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被告李**于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1985年6月3日登记结婚,1986年5月3日生一女李**。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本次系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第二次起诉撤诉后,被告仍未作和好工作,双方没有沟通。原告主张双方分居十余年,被告称记不清了,原告有时回家有时不回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认可仅有登记在李**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号楼×房屋一套。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主张与被告离婚等诉讼请求;被告则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

上述事实,有档案馆证明、房产查询结果、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李**、李**虽结婚多年,但未建立牢固的感情基础,在因生活琐事引起矛盾后,不能积极沟通,双方关系日渐淡漠,矛盾激化。李**虽不同意离婚,但未作任何和好工作。经历两次离婚诉讼,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本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李**起诉要求离婚并将上述夫妻共同房产判决归李**所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李**与李**离婚;

二、登记在李**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号楼×房屋归李**所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被告李**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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