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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称:我与张*于1994年自行相识,1999年3月登记结婚,2001年4月20日生一子孙XX。双方婚前感情很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吵架,她性格孤僻,总爱疑神疑鬼,整天给我打电话,严重影响我的工作。她不参加社会工作,一辈子甘当家庭妇女。我们已无夫妻感情,我曾于2012年两次通过诉讼提出离婚,后均在法院调解下撤诉。现在我认为已经过不下去了,故诉请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双方共同财产无争议。

被告辩称

被告张**称:我们未到离婚的地步,我愿意改正自身的不足之处,继续双方的婚姻关系。一、双方感情基础深厚,经过长达5年的沟通、了解才步入婚姻殿堂,双方感情基础坚固并未破裂。二、自我嫁给孙*后,把精力花在经营家庭上,却换来了孙*冷**的态度。三、离婚会给孩子带来精神和心理的打击。四、原告并未从2008年离家居住,双方经常在一起居住。有时孙*晚回家,我是给他打电话,只是关心一下他是否回家吃饭,我们感情并未破裂,我不同意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孙*与张*于1994年自行相识,恋爱期间双方感情很好。1999年3月17日孙*与张*登记结婚,2001年4月20日生一子孙XX。婚后,孙*与张*感情尚好。有了孩子以后,双方在日常生活过程中,因琐事口角。2013年9月9日,孙XX右侧腓骨远端骨折。庭审中,张*表达了与孙*和好、改正自身缺点增进夫妻感情、给孩子一个健康家庭的愿望。

另查,孙*曾于2012年4月、2013年1月起诉张*要求离婚,后均撤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婚姻证明、首都医**儿童医院就诊资料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孙*与张**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其二人自相识、结婚至今已逾二十年,具有感情基础,且共同生育一子,应更加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产生口角,但无根本矛盾,只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双方的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孙*与张*在共同生活中,应消除猜疑,增加信任和交流。现张*已经表示愿意与孙*和好,改善夫妻关系,给孩子一个健康家庭,为此,孙*不应再坚持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孙*的诉讼请求,不准予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孙*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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