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上诉人王*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40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委托代理人张**、上诉人王*及委托代理人信金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有待进一步核实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408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