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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杨*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杨×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5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15年3月,王*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与杨*于2003年1月7日领证结婚。2004年4月30日,双方生育一女,杨*。杨*现就读于顺义区×小学。我与杨*结婚后经常争吵,双方感情在不断的摩擦中消亡殆尽。加之杨*经常无端殴打孩子,迫使我于2014年8月份带孩子独自外出居住,与我少有联系。现双方感情破裂,无法修复。2014年9月初,我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后撤诉,但撤诉后双方仍有矛盾,无法调和,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我与杨*离婚;2.婚生女杨*由我抚养,杨*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杨*支付杨*在外生活4个月的生活费共计2800元;4.将×花园1号楼4门602室房屋的评估价格一半归我所有;5.案件受理费由杨*承担。

一审被告辩称

杨**称:不同意与王*离婚。我和王*婚后感情很好,没有矛盾,主要是因为父母的事情我和王*产生了矛盾。之前我父母没有与我们一起居住。从2011年左右,我父母从老家搬来和我们一起居住,起初双方没有矛盾,只是有一些摩擦,但逐渐矛盾加剧,王*要求我父母搬回老家居住。起初我父母没有搬,我和王*及孩子搬出去租房居住了一段时间,但是之后王*开始和我有一些矛盾,带着孩子和我分开居住。2014年9月,我父母也搬回老家居住。之后,我曾多次找到王*,到王*租的房屋内给孩子和王*做饭,并和她们一起吃饭。我还给王*送花。但是之后,王*又提到要将×花园的房屋出售换小平米房屋,我提出父母年龄大了,而且买房的首付款是我父母出的,希望将售房款的一部分给我父母,或者买两个小平米房屋,让我父母有地方住,但是王*均不同意。现在我时常给王*和孩子打电话、发短信。我认为我和王*是可以和好的。之后,我会去接王*和孩子回家居住,好好照顾王*和孩子,尽量协商解决双方的矛盾。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不能和好的,方可准予离婚。夫妻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互敬互爱、维系家庭和谐稳定的态度,在日常生活中加强沟通交流,妥善处理并及时化解双方矛盾,共同营造和睦圆满的家庭环境。王*与杨**登记结婚已十年有余,双方对此婚姻关系均应予以珍惜。依据双方的庭审陈述,因双方未能处理好与父母的关系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现杨×表示其父母已经回老家居住,就换房问题会与王*进行沟通,双方存在和好可能。对此,法院应当予以考虑。故对王*离婚之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判决:驳回王*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判决后,王**原判,上诉至本院。上诉请求为:撤销(2015)顺民初字第5318号民事判决,判决王*与杨*离婚,婚生女杨*由王*抚养,杨*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杨*支付杨*随母亲在外生活8个月的生活费共计5600元,×花园1号楼4门602室房屋评估价格的一半归王*所有;一、二审诉讼费由杨*承担。上诉理由为:原审法院没有结合王*和杨*的实际生活状态来认定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这一问题,王*与杨*婚后经常争吵,王*先后两次起诉离婚,已对杨*没有感情。杨*同意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王*与杨*于2003年1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04年4月30日,双方生育一女杨*。双方因父母及换房问题产生矛盾。王*曾于2014年8月28日至法院起诉,要求与杨*离婚。后经法院主持调解,王*同意撤诉。2015年3月,王*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杨*离婚。庭审中,杨*表示其很珍惜与王*的的感情,现在其父母已经搬回老家居住,希望能与王*好好沟通,让王*及孩子回家居住。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与杨**登记结婚已十年有余,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育有一女。双方虽因父母及换房问题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考虑到杨*表示其父母已经回老家居住并愿意积极与王*沟通,努力化解夫妻矛盾,本院认为应当给予杨*积极挽救婚姻的机会,希望双方在今后的日常生活中加强沟通交流,互谅互让,共同营造和睦美满的家庭环境。原审判决驳回王*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王*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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