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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等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关*、马*因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03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15年2月,关*诉至原审法院称:关*、马*于2007年1月29日在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2月2日生育一子关*1。由于关*、马*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自结婚以来并未建立起真正夫妻感情。自结婚以来,马*经常不回家居住,也几乎不照看孩子,未尽到妻子和母亲的义务,并且经常说谎蒙骗关*。2014年10月5日,马*又一次因为生活琐事与关*发生争吵并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至今,期间马*从未回过家,也未看望过关*1。2014年10月23日,马*将关*诉至顺**院,请求与关*离婚,关*当时表示同意离婚,后不知何原因马*撤回该起诉。关*认为时至今日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再继续维持没有感情的婚姻已无意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关*与马*离婚;2.婚生子关*1归关*抚养,马*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3.关*、马*之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室房屋归关*所有;4.诉讼费由马*负担。

一审被告辩称

马**称:马*同意与关*离婚,因为关*对马*有家庭暴力行为,但主张双方之婚生子关*1由马*抚养,关*每月给付关*1抚养费1800元,关*、马*二人共有之房产归马*所有。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关*、马*于2007年1月29日登记结婚,2009年2月2日生育一子关*1。庭审中,关*主张与马*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因马*先前起诉关*离婚,双方已经闹得很僵,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关*并未对马*实施家庭暴力,是马*之父因为双方产生纠纷打了关*,关*还报了警;马*称自2014年10月双方发生矛盾后马*就搬回娘家居住至今,关*也未去接马*,现关*坚持要求离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性了,同意与关*离婚。双方一致认可关*、马*结婚后在顺义区××村与关*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关*1现由关*之母亲张**照顾,在××幼儿园上学。马*在北京无自有住房,现与其父母居住在顺义区木林镇唐指山村一处民房,其父马*×当庭自述此房系自己购买自唐指山村村民。关*自述其现在在北京×**限公司上班,月收入5000元到6000元,马*认可关*工作及收入情况;马*自述其现在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从事清理机舱工作,月收入2600元左右,关*称不清楚马*现在的工作及收入情况。双方就由谁抚养婚生子关*1一节各执一词:关*主张关*1自出生起就一直在关*家由关*之母照顾,现孩子上下学亦由关*之母接送,关*在北京有固定住所,收入较高,因而关*更适宜抚养孩子;马*主张孩子年纪小,由母亲抚养更为适宜且自己父母亦有帮助马*抚养孩子之意愿,因而马*更适宜抚养孩子。关*、马*一致认可涉诉楼房为二人贷款购买之两限房,现未交房亦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双方均坚持主张涉诉房屋归自己所有且不同意给付对方房屋折款。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双方虽系自主结婚,但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经年累月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破坏,马*主张关*有家庭暴力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关*认可双方有家庭纠纷且关*报过警,现关*主张离婚,经当庭调解双方表示确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均认为已无夫妻感情,婚姻无继续维系之必要,因此对于关*离婚之诉请,本院予以照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结合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认为双方之子尚年幼,需要母爱之关怀,由马*抚养并无不妥,抚养费数额由本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确定。关*、马*双方均要求抚养孩子,舐犊情深,应当予以赞扬,望双方日后以子女利益为出发点妥善协商处理相关事宜。涉诉楼房属政策性保障住房,现未交房亦未进行产权登记,双方对可期待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无法协商一致,因而在本案中对涉诉房屋进行分割的条件尚不具备,双方可待涉诉房屋所有权形成后就房屋分割及偿还贷款问题另行起诉解决。

综上,原审法院于2015年7月判决:一、准予关*与马*离婚;二、双方婚生子关*1由马*抚养,关*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每月二十五日前给付**子女抚养费八百元,至关*1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关*与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诉称

一审判决后,关*同意原审判决第一项,不同意原审判决第二项,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由关*抚养双方婚生子关*1,不要求马*支付抚养费。关*的上诉理由为:第一,马*没有尽到母亲的义务,她五年多没有哄过孩子睡觉,没尽母亲义务,马*常年在娘家住,经常很多天斗不去看孩子。第二,马*跟关*1并不亲近,只是想拿孩子作为争夺财产的砝码。第三,关*比马*更适合抚养孩子,关*1自小在关*家中长大,一直由奶奶抚养,奶奶几乎是24小时照看,关*1虽然去姥姥家短暂住过,但不太适应那边环境,他姥姥患有严重的皮肤病,关*1不敢靠近姥姥。关*作为出租车司机,每月有五、六千元的收入,工作稳定,马*收入微薄。马*同意原审判决第一项,不同意原审判决第二项关于抚养费数额,其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关于抚养费数额的部分,要求改判关*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其上诉理由为抚养费800元远远低于关*月收入的三分之一的子女抚养费司法判决原则。关*多次主张自己月工资每月五千到六千,因此其应每月支付抚养费两千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关*和马*在婚姻关系中长期因家庭琐事争吵,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的破坏。双方发生纠纷后,未能互谅互让和进行有效沟通,而是以长期分居的形式逃避问题,更加重了双方感情的裂痕。现在双方均同意原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判项,由此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准予双方离婚。对于关*上诉要求关*1的抚养权一节。从庭审查明情况来看,双方各自的抚养能力并未明显优于对方。考虑到目前关*1年纪尚小,本院认为现阶段关*1由母亲马*直接抚养更为适宜。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日后关*发现马*有不适宜继续抚养关*1的法定情形,可以另行起诉变更关*1的抚养权。关于马*上诉要求改判增加抚养费一节,以关*目前的月收入状况,原审法院判决关*每月支付800元的抚养费合理适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关*负担75元(已交纳),由马*负担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关*负担150元(已交纳),由马*负担15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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