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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与肖*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过×因与被上诉人肖*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15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151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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