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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谢*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谢*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2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14年12月,谢×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与王*于2002年2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4月9日生育一女王*1。双方婚前感情较好,但婚后因长期分居,感情日渐疏远。2012年,王*因组织黑社会等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现仍于监狱羁押服刑,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王*离婚,婚生女王*1由我负责抚育;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一审被告辩称

王**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我与谢*不符合离婚的条件: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家庭暴力情况;我和谢*感情非常好,去年我还刚给了他4000万元,证明我们的感情没有问题,感情没有破裂;我只是因刑事问题被羁押,双方也没有长期分居。我还有两年就刑期届满,很快就可以出狱了。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谢*与王*于2002年2月4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4月9日生育一女王*1。后王*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骗取贷款罪、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现谢*以双方长期分居,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王*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建立、存续以感情为基础。男女双方应当秉承忠实、彼此珍惜的原则,通过有效的沟通妥善处理婚姻关系中的各类事务。本案中,王*与谢*分居多年,故其与谢*无法有效沟通,导致夫妻感情淡漠,且王*至今仍处于羁押状态,双方的婚姻关系缺乏维系的基础,故谢*要求与王*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获准许。就夫妻共同财产一节,双方财产查明在王*服刑期间存在现实障碍,故本案不宜一并处理。双方可待财产权属明确的前提下予以妥善处理。据此,原审法院于2015年5月判决如下:一、准谢*与王*离婚。婚生女王*1由谢*负责抚育。二、驳回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判决后,王**原审判决,以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不准离婚。

谢*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本院在此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2)晋刑二终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王*与谢*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王*因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已经严重伤害了与谢*之间的夫妻感情;此外,双方分居多年,无法进行有效沟通,夫妻之间感情淡漠。至今,王*仍处于羁押状态,其与谢*的婚姻关系缺乏维系的基础。故原审法院对于谢*要求与王*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王*提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谢*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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