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8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5年7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张*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王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