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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8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5年7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张*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王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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