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王*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0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5年7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王*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李*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