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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马×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11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王*一审诉称:王*与马*于2002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均系再婚,各携一子重新组建家庭,婚后生活经常因琐事发生纠纷,近年来马*经常对王*进行谩骂及殴打行为。王*发现与马*性格不合,长期吵架、闹矛盾导致双方感情日渐冷淡。

一审法院认为

王*曾于2013年11月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要求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未判决双方离婚。判决生效后至今的期间,王*、马*之间仍然无法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近日,马*经常性、频繁的对王*实施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致使王*受伤,去医院治疗损失大量医疗费用。马*不顾王*身体安危,长期对王*实施殴打的行为使王*身体遭受创伤,心理遭受巨大精神压力。为此,王*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解除王*、马*双方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王*、马*夫妻共同财产、存款;3.判令马*支付王*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马*承担。

马*一审辩称:王*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王*诉称的除王*与马*登记结婚的时间、未生育子女以及王*于2013年11月起诉离婚法院未判决离婚之外都与事实不符。2.王*诉称的“各携一子重新组建家庭”是故意捏造的事实,因为马*的家庭成员是以户主马*在派出所登记的户口本为准,王*与前夫离婚时,其子是由前夫抚养,王*提供不出其子的抚养权经法定程序变更为王*抚养并登记在马*的户口本下。马*与王*再婚前生有两子,长子马*1、次子马*2,因此不存在王*、马*各携一子重新组建家庭的事实。3.关于家庭财产根本就没有可供分割的夫妻共同房产和存款,因现有的两套住房都是由马*和前妻的房屋拆迁款转换来的,属于马*的婚前财产,购房款中只有马*和王*婚后应得的拆屋拆迁款11383元。4.王*诉称的马*经常性频繁的对其实施谩骂和家庭暴力,纯属捏造和歪曲事实,没有证据证明,也没有对其人格、精神造成任何损失。5.家庭关系紧张是由于王*对老人不照顾,对孩子漠不关心,夫妻间的矛盾也是王*意图达到非法侵占家庭财产导致的,但还没有达到非离婚不可的程度,故不同意王*的诉讼请求。

另外,涉及双方家庭房产问题正在另案审理中,本案是应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马*请求法院在另案判决生效后再审理此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与马*于2002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王*起诉马*要求离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2014年7月,王*以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发生争吵,马*对其实施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为由,再次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与马*离婚。

王**2014年5月6日,双方发生争吵,马*将其右胳膊和左腿致伤,马*不认可打过王*,称王*的腿和胳膊都是撞伤的。为证明马*存在家庭暴力,王*申请一审法院调取报警记录,一审法院自天**出所调取2014年7月8日报警记录,接警单显示“王*报在×家园9-4-××打架”,马*认为该接警单反映不出其存在家庭暴力,其也没有打过王*。

经一审法院询问,王**其自2013年11月开始与马**分居,住在同一套房子里的不同房间里;马×称其与王**分居,至今仍居住在一起。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不能和好的方可准予离婚。本案王*、马*虽均系再婚,但双方结婚十余年应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王*虽主张马*对其存在家庭暴力,但其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该项主张,且双方均认可目前仍共同居住在同一套房屋内,马*表示与王*仍具有夫妻感情,坚决不同意离婚。综上,一审法院认为,王*不能举证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其离婚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应当指出,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矛盾、进行争吵在所难免,但双方应以积累的夫妻感情为基础,勇于承担对家庭、对配偶应尽的责任,改善夫妻沟通方式方法,这样,夫妻矛盾是能够得到化解的,夫妻感情也是能得到修复的。特别是马*更应该对其与王*沟通的方式方法进行反思,努力改善双方的夫妻关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离婚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王**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1.双方系再婚家庭,婚后未生育子女,虽然婚姻关系维系了十年之久,但随着生活矛盾的不断扩大,双方夫妻关系现已名存实亡。上诉人曾于2013年11月起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顺义区人民法院未判决双方离婚。判决生效后,上诉人第二次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仍未被一审法院支持。在双方纠纷诉讼阶段期间,被上诉人始终对上诉人采取经常性、频繁的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致使上诉人受伤去医院治疗,此事天**出所记录在案。被上诉人为转移夫妻财产,先是联合其两个儿子起诉上诉人争夺房产,此后又私自转移了夫妻共同存款,期间对上诉人多次辱骂殴打。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如此明显,一审法院还要求上诉人勇于承担对家庭、对配偶应尽的责任。上诉人认为,如继续与被上诉人生活在同一套房屋内,自己的人身安全将无法得到保障;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对于上诉人第二次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在多次调解不成的前提下,仍判决驳回离婚属有法不依。综上,请求: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11294号民事判决,改判:1.判决解除王*与马*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王*与马*的夫妻共同财产;3.判令马*支付王*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4.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马*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马**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天**出所接警单、(2013)顺民初字第15353号民事判决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而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后,不能一味的强求指责,而应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沟通解决。否则只能加深双方之间的矛盾,既影响了夫妻感情,又不利于家庭的和睦。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王*、马*在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前提下自愿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产生了矛盾,影响了相互间的夫妻感情。对此双方均应反省自身的过错,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努力改善双方之间的关系。再给对方,同时也给自己一个冷静思考的机会。综上,一审法院结合双方证据情况、感情因素等,判决驳回王*诉讼请求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对王*的上诉意见和理由,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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