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宋**与被申请人赵*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三中民终字第125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宋**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宋*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宋*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