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杨×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15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2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王*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王*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