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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与丁*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路*因与被上诉人丁*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3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2014年7月,丁*起诉至一审法院称:我和路×2008年5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11月9日生育一子路×1。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缺乏感情基础,以致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路×经常殴打我,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我诉至法院要求判决:1.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丁*抚养婚生子路×1,路×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路×1年满18周岁止。3.路×偿还婚前向丁*的借款3万元。4.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包括海信电冰箱一台,微波炉一台,电视机一台,被子三个,褥子一个,家庭煤气罐一个,小方桌一个,手提电脑一台,要求法院判令上述财产归丁*所有。

被上诉人辩称

路×辩称:我同意离婚,但不同意丁*要求离婚的理由,我主张抚养婚生子路×1,不需要丁*支付抚养费。丁*说的3万元借款不存在,更不同意偿还。丁*主张分割的物品情况属实,我只要手提电脑。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丁*、路×自行相识,于2008年5月23日登记结婚,并于2008年11月9日生育一子路×1。丁*系初婚,路×之前有过二次婚姻。

庭审中,双方均明确表示要求抚育婚生子路*1。经询,丁*表示在京无房产,现在北京**限公司工作并住在该酒店内,税后月收入2700元,家中父母已去世,路*1自小与其共同生活,感情深厚,并提交北京×幼儿园证明和北京×儿童艺术培训中心证明予以佐证。路*表示现在京租房居住,收入来源于与朋友合伙做工地,家中父母有退休工资,可以帮忙照看路*1,且路*1户口在其老家,现路*1在其老家×县×镇×幼儿园学前大班就学,其准备回老家工作照顾路*1,并提交×镇×幼儿园证明予以佐证。

庭审中,丁*提交照片欲证明路×有第三者,并提交保证书、录音欲证明路×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主张路×对婚姻存在过错。路×对照片、保证书、录音的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庭审中,丁*提交欠条一张,欲证明自2006年冬天至2008年5月23日双方登记结婚之前路*曾陆续向其借款3万元并要求归还。欠条上载“今欠现金三万元整路*2009.9.12”。路*不认可欠条的真实性,不认可借款事实,亦不申请对欠条笔迹进行鉴定。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丁*、路*婚后未能妥善处理矛盾,丁*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路*亦同意离婚,故对丁*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本案中,双方的婚生子路*1年龄尚幼,且出生后一直随父母在京生活,丁*、路*也自认现在居住在京、工作在京,路*虽提交证据欲证明路*1现在其老家就读学前大班,并表示有意向回老家工作照顾路*1,然考虑路*1年龄情况,生活习惯,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生活,故法院判定由丁*抚养婚生子路*1,就路*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考虑本地经济生活水平,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路*的收入情况法院依法酌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丁*主张分割的家具家电,路×表示只要求分得手提电脑一台,据此法院依法裁判。丁*主张的婚前借款,其自认形成于婚前,非夫妻存续期间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据此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准予丁*与路×离婚;二、丁*与路×之婚生子路×1由丁*抚养,路×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二十日前支付抚育费一千元至路×1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海信电冰箱一台、微波炉一台、电视机一台、被子三个、褥子一个、家庭煤气罐一个、小方桌一个归丁*所有;手提电脑一台归路×所有;四、驳回丁*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路*不服,上诉至本院称,原审判决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丁×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户口簿、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及第四项判决内容,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子女抚养权问题。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的抚养要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并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确定。原审法院在审理中考虑到路×1出生后一直随父母在京生活,根据路×1年龄情况、生活习惯判决由丁*抚养,同时考虑本地经济生活水平,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路×的收入情况酌情确定路×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丁*负担40元(已交纳),由路×负担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路×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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