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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等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信×、芦*因离婚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0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13年5月,信×向原审法院诉称:信×于2003年经人介绍与芦*相识,2006年6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信×即发现芦*有性功能障碍疾病,虽经过多方治疗毫无疗效。后经信×了解,芦*婚前就患有此病,但芦*一直隐瞒病情,信×纯属受欺骗才结婚,由于芦*隐瞒真相,使信×做出了错误的婚姻选择,这是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因素之一。虽然芦*患有疾病,信×仍忍受精神痛苦,期盼芦*的疾病能治好,后来治愈无望,在芦*家属多次催促信×的情况下,信×接受了试管受孕,在做试管受孕时,信×忍受各种痛苦,因用大量激素,医生告知有致癌风险,几十针黄酮体等药物的注射,致使臀部注射处形成硬结;取卵泡,信×的子宫被扎20针,医生告知可能引起腹水。信×所遭受的这些痛苦和风险,芦*对信×不予关怀和体贴。B超确诊怀孕后,芦*把信×送到信×母亲家,一连数天不闻不问。信×为了芦*付出了巨大的牺牲,为了自己的权利有一个保障,信×要求在共同还贷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产证上加上信×的名字,芦*不予以理解予以回绝。对怀孕的信×和信×腹中的胎儿漠不关心。2012年9月19日,信×宫内出血先兆流产,芦*却污蔑信×是假出血。芦*本人及其家人采取短信、邮件、电话对信×进行威胁、恐吓和攻击,致使信×精神抑郁、情绪低落,影响了胎儿的发育,造成了流产的后果。芦*却污蔑信×结婚是为了占有芦*的财产,未达到目的才把孩子做掉,这完全不符合实际,是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之一。芦*在结婚后,却把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工资折、存款折、贵重物品等都控制在芦*父母手中。在生活中,无论大事小事,芦*与其父母安排,从不征求信×的意见,根本不把信×当家庭主人。信×在家庭中毫无地位可言,没有感到在家庭中享有平等的地位,芦*及其家人对信×的人格尊严和财产权利不予尊重,让信×觉得与芦*在一起生活无尊严和幸福可言,这是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之一。芦*婚前即患有性功能障碍疾病,却欺骗信×与之结婚;在信×试管受孕过程中,芦*对信×所遭受的痛苦和牺牲无关心和体贴,让信×伤透了心。在家庭中不尊重信×的人格尊严和财产权利,对信×缺乏应有的尊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芦*的骗婚行为和怀孕及流产后的诽谤、威胁,给信×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芦*应当赔偿信×精神抚慰金。现信×起诉至法院要求:1、要求离婚。2、丰台区开阳里八区2号楼4门某室房屋归芦*所有,芦*给信×婚后增值部分348908元,婚后补交的综合地价款90212.77除以二是45106元为每个人交的数额,二项共计应补偿信×394014元。3、京N×指南者轿车归芦*所有,信×要求分割该车购买价款203900元的70%为142730元。4、银行存款芦*北**行账户10720.30元、工行账户825.97元、工行账户528.8元,上述三个账户共12075.07元,信×要求按照70%分割为8452.55元。5、翡翠原石共六块,按照信×70%、芦*30%比例分割,信×要4块,给芦*2块,石头有编号,其中SX7、AML125、ADV327、SET279归信×所有,AML453、DY365归芦*,六块石头共计561600元。6、芦*赔偿信×精神抚慰金20万元。

一审被告辩称

芦*辩称:芦*同意离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信×在未经芦*同意情况下人工流产,并且威胁芦*要求芦*在自己房产证上给信×加名。第一不存在骗婚,芦*不存在信×所说的性功能障碍疾病;第二芦*也没有实施任何家庭暴力行为;第三、双方婚后直到信×试管人工受孕夫妻生活一直都很好,互相尊重,家庭关系处理也很好,是因为信×怀孕后信×以在房产证加名为条件,如果不加名就流产才导致今天的后果。房屋是婚前芦*的房屋,不同意分割请求。婚后所缴纳的综合地价款等款项9万余元属于房屋附属税费,不是购房款,不能计算增值;而且该部分款项是由芦*母亲以自己的奖金支付。指南者轿车是芦*父母赠与芦*个人,属于芦*的个人财产;信×按照购车价款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关于银行存款,芦*名下银行存款同意依法分割;信×名下的银行存款90万元包括存款和住房公积金,芦*要求分得其中的45万元。不同意信×分割六块翡翠原石的请求,购买该六块原石是不真实的,是虚假事实;即使信×真有这六块翡翠原石也是双方发生矛盾后擅自进行的大额投资,芦*对此不予认可;因此仍应以其支出款项56万元分割相应的货币。芦*不同意信×要求的精神抚慰金,不存在芦*对信×施以家庭暴力的事实,该项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信×、芦×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6月8日登记结婚。庭审中经询,信×表示要求离婚的理由为:第一、芦×对信×有骗婚的行为,芦×自身有疾病但隐瞒了事实。第二、信×忍受痛苦和风险为芦×接受试管受孕,芦×不关怀和体贴,还威胁恐吓和攻击,致使信×身体受损,这属于家庭暴力,损害很严重。第三、芦×及其家人对信×人格不尊重,信×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平等。因存在精神上的家庭暴力,信×主张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芦×同意离婚,但对信×所述均不认可,表示系因信×以房产证加名作为怀孕条件,其后人工流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庭审中,信×提交以下证据:1、协**院超声诊断证明,中医**苑医院分析报告,用以证明芦*患有性功能障碍疾病。2、海淀区妇幼保健院超声检查报告单、门诊病历,以证明信×试管受孕后宫内有积血、先兆流产,医生建议住院流产。3、北**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以证明信×患有焦虑抑郁症。4、(2013)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0566号公证书、录音、短信,用以证明芦*对信×隐瞒病情,在信×试管受孕过程中对信×所遭受的痛苦和牺牲无关心和体贴;芦*及其家人在家庭中不尊重信×的人格尊严和财产权利,对信×缺乏应有的尊重;对信×的诽谤、威胁,给信×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芦*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为: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2、超声报告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内容中积血部分打问号不是明确诊断;病历真实性不认可,有添加和涂改。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4、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5、录音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短信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是芦*亲属作为介绍人给双方做调解工作。

庭审中,芦×提交以下证据:1、婚检证明,证明结婚时体检芦×身体状况良好,没有不适于结婚的疾病。2、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缴款通知单、发票,证明房屋是芦×婚前一次性付款购买。3、芦×母亲陆*银行卡对账单、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赠与书面证明,证明车辆是芦×父母出资购买赠与芦×个人。4、信×和芦×姑姑芦素琴之间的手机短信,芦素琴是信×、芦×的介绍人,证明因为信×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导致双方纠纷,信×在目的未达到的情况下做了人工流产。信×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1、芦×婚前检查指不宜结婚的疾病,但不包括芦×所患性功能障碍疾病。2、房屋属大户型经济适用住房,信×应按70%分得房屋增值和婚后所交综合地价款。3、2011年12月27日存单明细消费205900元与2012年1月4日购买轿车无直接关联性,车辆为婚后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书真实性不认可,系近期书写。4、短信证明目的不认可。

经查,2003年10月24日,芦×购买丰台区开阳里八区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建筑面积210.92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总价875318元。2010年5月26日,芦×申请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交纳超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综合地价款59532元,同日交纳契税13129.77元;2010年6月26日,芦×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7506元。另查一,京N×指南者小型普通客车登记在芦×名下,注册日期2012年3月6日。经询,信×、芦×认可车辆现价值即为购车时价格205950元。另查二,信×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截至2013年7月余额为135561.83元,缴存基数5203元,个人月缴存额624元,其中截至2006年4月27日汇缴余额为16903.02元。审理中,经信×申请,法院调取了芦×名下银行账户明细:1、北**行×××账户(以下简称尾号9493账户),现余10720.30元。2、工商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尾号2745账户),现余825.97元。3、工商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尾号2770账户),现余528.8元。信×主张上述三个银行账户的存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芦×对上述账户的真实性认可。审理中,经芦×申请,法院调取了信×名下银行账户明细。芦×对信×名下银行账户质证意见为:1、工商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尾号0204账户),2012年12月余额最多达29万余元,之后被提取;该账户体现信×在做证券,有证券交易记录。2、工商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尾号4620账户),2012年12月有32万元,2013年1月份被提取。3、中**行×××账户(以下简称尾号8014账户),2013年1月份余额最高达到31万余元,2013年1月份被全部提取。芦×表示信×有将近90万元银行存款均已在2012年年底至2013年年初被提取,上述银行存款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依法分割。经询,信×对其名下银行账户质证意见为:1、工商银行尾号0204账户,从2012年6月累计支出,2012年12月支出一个2万多,12月6日支出195215元,12月24日支出225979.8元,2013年1月20日支出50940元;存到了工商银行尾号4620的账户,还有一部分存到了中**行尾号8014的账户。2012年12月6日,工行尾号4620账户存入195215元,是从0204账户转来的。2012年12月24日,工行4620账户存入225979.8元,也是从0204账户转来的。2013年1月20日,从工行0204取出的50940元存入中**行8014账户。所以0204账户的钱都分别存到了4620和8014账户,故4620账户无新增资金余额。2、工商银行尾号4620账户,2013年1月5日取出127000元现金,存入中信8014账户;2013年1月6日取出122600元,1月7日存入中信8014账户;2013年1月29日,自信×母亲信**账户借给信×存入123000元,信×在第二天已归还信**。3、中**行尾号8014账户。2013年1月8日存入60529.56元,来自信×**尾号3355、2522两张定期存单的钱,还有信×**尾号1894工资账户取出存入的钱。

经法院询问,信×就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来源和支取情况解释为:资金来源来自第一信×工资,第二信×投资,主要是证券,但证券没有赚到钱;另一笔是投资翡翠原石赚到钱,用于生活和投资,总共的交易资金总额有七十多万。投资的时候有时是向信×母亲借一部分钱,凭信×自己的工资不足;通过向母亲借钱还钱,信×主要的赚钱是通过翡翠交易投资。现在翡翠原石的投资变成物,有六块原石没有出售,总金额56万余元。另有其他十多万用途包括:信×做试管婴儿后身体受到巨大损坏看病花费,看病集中在2012年底、2013年1月至3月,包括妇科检查、焦虑抑郁症,孩子流产后对身体的不良反应,调理。信×专升本花费。医疗支出从2012年11月、12月至今,花了十来万,因医生说信×身体抵抗力差,用的都是非常好的东西。现在信×账户的钱除了六块原石,其他支出都已经消费掉了。芦*对信×所述不予认可,芦*表示听说信×在2010年3月份继承了其父亲的房屋折价款50万元。

审理中,信×提交以下证据:1、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以证明其名下工商银行2013年1月29存入的12.3万元于1月30日柜面取款现金归还其母亲。2、翡翠原石发票、照片;用以证明2013年1月19日在十里河以87500元和97500元现金购买两块原石,1月25日在潘家园以99800元现金购买一块翡翠原石,1月30日在天骄文化城以99600元和99200元现金购买两块翡翠原石,3月2日在十里河以78000元现金购买一块翡翠原石。信×主张编号为SX7、AML125、ADV327、SET279的四块原石归信×所有,编号为AML453、DY365的二块原石归芦×所有。3、医疗费票据、学费收据、日常支出票据。芦×对证据质证意见为: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2、真实性不认可,芦×在审理中提交书面意见表示发票均为挂失、旧票,信×提交假冒发票的行为涉嫌违法行为应负刑事责任,芦×已就此向税务机关举报。3、不符合常理,芦×统计购物发票平均每天4张,餐费和食品发票时间和支出情况均不符合常理,不予认可。经询,信×、芦×就六块石头是否为翡翠原石,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及价格均不申请司法鉴定。

审理中,经询问双方个人工作收入和家庭消费支出情况。信×表示2006年结婚后在学校工作至今,平均月工资6000多元;家庭支出主要是信×承担。芦×表示2003年自证券公司辞职后无业,每月父母给付4000元用于家庭开支,出国旅游等大额支出也是芦×父母出资。信×对芦×所述婚后无工作有异议,但就其异议未提交其它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系婚姻关系维系的基础。信×、芦×婚后就生育和夫妻财产问题未能妥善处理矛盾,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芦×同意离婚,可以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许信×、芦×解除婚姻关系。信×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和关联性不足,尚不足以证明构成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损害赔偿之情形,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关于涉案房屋,该房屋系结婚前芦×购买所得,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信×主张分割房屋增值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但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所支出的款项,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具体数额根据相应证据依法予以确定。关于京×号车辆,芦×提交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根据信×、芦×提供的证据,该车辆应为信×、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芦×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车辆登记和使用现状,车辆所有权归属芦×为宜,由芦×给付*×相应的折价补偿款;具体数额根据双方认可的车辆价格,并考虑车辆购买情况和使用年限予以酌定。关于芦×名下银行存款和信×名下住房公积金,根据双方婚姻存续情况结合相应证据依法予以分割。关于信**银行存款,就信×、芦×现有证据和法院调查银行情况,考虑本地经济生活水平和信×、芦×的婚姻生活现状,信×就其存款支出的解释有一定合理性;依据调取证据就其名下存款结合支取记录和存款现状酌情予以分割,由信×给付芦×相应的折价补偿款。就信×主张购买的翡翠原石,芦×对信×提交证据均不予认可,而双方均不申请对石头进行材质和价格的司法鉴定;同时芦×主张的发票问题与本案非属同一法律关系,如芦×确有异议可依法另行主张;故法院根据六块编号原石标的物现状结合信×、芦×意见依法予以分割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判决:一、准予原告信×与被告芦*离婚。二、被告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信×位于丰台区开阳里八区某号房屋的折价补偿款四万五千元。三、京×号小轿车归被告芦*所有,被告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信×车辆折价补偿款九万元。四、原告信×名下中**银行(账号×××、×××)、中**行(账号×××)账户内的存款及利息归原告信×所有,原告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芦*存款补偿款五万元。五、原告信×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及利息归原告信×所有,原告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芦*折价款五万五千元。六、被告芦*名下北**行(账号×××)、中**银行(账号×××、×××)账户内的存款及利息归被告芦*所有,被告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信×折价款六千元。七、编号为AML125、ADV327、SET279的三块原石归原告信×所有,编号为SX7、AML453、DY365的三块原石归被告芦*所有;原告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编号为SX7、AML453、DY365的三块原石交付被告芦*。八、驳回原告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法院判决后,信×不服原判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四项,依法改判芦×按房屋现价值的百分之三点八三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补偿婚后共同缴纳费用的一半45083.88元,诉讼费用由芦×承担。信×的上诉理由为,芦×患有性功能障碍,信×已提交诊断证明及病例等予以证明,芦×婚前隐瞒性功能障碍应予以认定,芦×对信×无应有的关怀和照顾,还对芦×进行污蔑和诽谤,信×婚姻中身体和精神均遭受巨大痛苦,前述事实均应予以认定并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予以考虑;涉案房屋虽为芦×婚前购买,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契税,应属购房款不可缺少的部分,应予以分割;信×名下存款应以诉讼时为基点,信×针对芦×的主张已对此前的支出作出了合理的解释,原判信×支付芦×存款补偿款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信×就所称内容未提供新的证据,信×表示其与芦×2012年3月初开始分居,因做试管婴儿在其母亲处居住,2012年9月下旬因感情问题正式分居生活,只是从双方共同居住的地方拿着了个人自用物品和书籍。芦×表示信×流产的病例资料在信×手里未向法院提供,离婚的原因在于房产加名问题,双方正式分居生活的时间是2012年9月23日,不认可信×上诉所称理由,不同意信×所提上诉请求。

上诉人诉称

芦×不服原判,以原判审理程序有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三、五、七项,依法改判京×号小轿车归芦×适用,芦×无需给付*×车辆折价款,改判信×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及利息归信×所有,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芦×折价款67000元,改判6块原石归信×所有,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芦×折价款28万元。芦×的上诉理由为,一审在2013年年底后未做工作,严重超过审理期限,违反程序规定;信×怀孕后要求芦×将开阳里房产过户给信×未达目的而擅自做人工流产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信×是过错一方;京×号小轿车在购买时庐山父母即明确是赠与芦×单方的,该车辆应作为不动产处理,该车辆是芦×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信×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时间节点应截止至2014年8月,信×应支付芦×67000元;信×在2012年9月20日左右进行了“人流”手术,9月23日将开阳里房屋处其自己的所有物品及许多说法共同的物品搬走,12月19日芦×父母和亲属到信×家谈判离婚事宜被信×破口大骂、不欢而散,信×声称2013年1月19日、25日30日和3月2日共计花费56万元分别在十里河、潘家园等地购买6块翡翠原石,提供发票的单位均为工商吊销的企业,经芦×向税务部门查询,发票均系假发票,信×购买翡翠原石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常理,芦×有理由怀疑信×恶意转移财产,原审芦×已明确不同意分割原石的意见,请求依法改判。芦×就所称内容未提供新的证据。信×表示不同意芦×所称上诉意见及要求。信×与芦×在审理中未能就双方纠纷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缴款通知书、银行账户明细、车辆行驶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信×与芦×对离婚均无异议,现双方的争议在于过错责任承担、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信×主张芦×婚前隐瞒性功能障碍、芦×的行为致使其身体和精神遭受巨大痛苦等,据其所称和已有证据尚难以确认,不能表明信×所提该项内容的上诉主张成立。芦×主张信×应承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述称信×在房产证上加名不成擅自做人工流产手术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该项内容为其自述,信×亦不予认可,故不应予以确认。信×与芦×均对于信×名下住房公积金分割时间节点提出异议,该项内容为审理中查询及综合双方情况所予确认,故对信×和芦×所提该项内容的主张均不予确认及支持。信×主张按房屋现价值由芦×给付房屋折价补偿款,述称内容并非房屋增值内容,不应确认及支持。芦×主张京×号小轿车在购买时庐山父母即明确是赠与芦×单方的,该车辆应作为不动产处理,就该项内容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车辆作为不动产处理无相应依据,故对其所提该项内容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芦×上诉提出原审法院审理严重超过审理期限,认为原审法院审理程序有误,据其述称难以确认。翡翠原石为信×在与芦×因矛盾分居生活后用共同财产购买,虽信×提供发票证明购买价56万元,但翡翠原石具有价值不确定性,亦难以体现真实价值,芦×对于分割翡翠原石亦不予认可,故不应作为一般性财产予以分割,仍应按共同财产相应数额分割共同存款。故原判相关判决内容应予撤销,对共同存款分割重新予以确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原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0353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六项。

二、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03532号民事判决第七、八项。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信×给付芦×共同存款人民币二十八万元。

四、驳回信×、芦×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七百零二元,由信×负担二千八百七十六元(已交纳),由芦×负担二千八百五十六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七百零二元,由信×负担四千元(已交纳),由芦×负担一千七百零二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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