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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与被上诉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755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一审原告诉称

张*在一审中起诉称:张*与金*于1998年8月登记结婚。由于双方相互了解时间较短,婚后常有小摩擦,尤其2002年有了孩子后更为严重,以致双方家庭也产生了不愉快。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余地。因此,张*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张*与金*离婚等。

一审法院向金*送达起诉状后,金*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双方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结婚,并领取结婚证。故本案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金*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故张*起诉离婚至一审法院符合法律规定,金*提出的以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离婚案件并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金*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诉称

金*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与其一审期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理由一致。同时,金*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张*对于金*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以离婚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张*与金*离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金*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金*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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