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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彭*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彭×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05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4年12月9日邮寄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彭*负担38元(已交纳),由张*负担37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张*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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