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彭×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05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4年12月9日邮寄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彭*负担38元(已交纳),由张*负担37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张*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