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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贺*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7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王*在原审法院诉称:我与贺**人介绍于1997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恶化。自2012年3月至今,双方已分居2年之久。期间,双方均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均撤诉。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家具、家电、汽车、存款,我要求平均分割;案件受理费由贺*负担。

一审被告辩称

贺*在原审法院辩称:我不同意与王*离婚。我承认与王*存有矛盾,那是因为×楼房的权属问题。该楼房是2003年我和王*共同出资购买,应属我和王*的夫妻共同财产,但王*总说是其父母所建房屋被拆迁取得,应属其个人的财产,为此我已诉至法院,该案尚在审理中。王*因此赌气起诉与我离婚。去年8月,王*犯高血压,我还带他去看病。王*称自2012年3月至今双方已分居也不属实,双方并未分居。我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存在和好可能,我不同意与王*离婚。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贺*经人介绍于1997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感情尚可。2013年9月至同年10月间,因家庭矛盾王*、贺*先后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均因为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法院调解撤诉。致使双方发生矛盾的原因之一是位于×楼房的权属问题。该楼房购置于2013年9月(取得产权证书),价款19万余元,所有权登记在王*名下。对于该房屋,王*主张购房款全部来源于其父母所建房屋被拆迁取得拆迁款,应属其个人的财产。贺*坚持属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双方始终存在分歧。并且贺*于本案受理前,就该房屋权属问题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该案现尚在审理之中。本案庭审中,王*对其主张的分居2年之久未能举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证书、涉诉房屋购房发票及产权登记证书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王*、贺*属自愿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虽然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王*、贺**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但均因为对方不同意离婚,后经法院调解撤诉,表明双方之间存在和好可能。本案审理中,王*虽然主张双方分居2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但因没有证据,且贺*予以否认,故对王*的离婚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的离婚诉讼请求。

王×**法院判决,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贺*同意原审法院判决,未提出上诉。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与贺*结婚17年之久,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应加倍珍惜。现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误解,二人均起诉过离婚,王*亦称二人已经分居2年,但现有证据仍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审法院根据婚姻法规定及本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判决驳回其离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同时法院希望双方在日后的生活中相互谅解、加强沟通,理性处理生活中出现的摩擦,共同为维护与改善夫妻关系而努力。

综上,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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