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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与叶*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戴**与被上诉人叶×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1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14年7月,戴*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戴*与叶*于1996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戴*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戴*多次与叶*协商离婚,均未达成一致。戴*于2012年11月29日向北京**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夫妻关系,(2013)海民初字第1235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戴*的诉讼请求。2014年3月7日,戴*在北京**民法院起诉,叶*以经常居住地为朝阳提出管辖异议,双方房产比较多,分居已经两三年了,戴*也搞不清楚叶*到底在哪里居住,案子拖延的时间太长了,为了时间快,这次我同意在贵院审理。为了维护戴*的婚姻自身权益,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戴*、叶*夫妻关系;2.婚生子女戴*1、戴*2由戴*自行抚养,不需要叶*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财产,分割北京**限公司股权,一人各50%的股份;4.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号厂房一处,房屋和土地的产权均为北京**限公司,建筑面积1392.73平米,另有土地使用权面积3939.23平米,一人分割一半;5.登记在叶*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县回龙观镇×楼(京房权证昌私字第××××号)归叶*所有,其补偿戴*一半的房屋补偿款;6.登记在戴*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号楼(京房权证朝私字04第×××号)归戴*所有,戴*补偿叶*一半的房屋补偿款;7.登记在戴*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号(京房权证朝私字第×××号)归戴*所有,戴*补偿叶*一半的房屋补偿款;8.登记在戴*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号(京房权证海私字第××号)归戴*所有,戴*补偿叶*一半的房屋补偿款;9.登记在叶*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号楼×号车位(房**朝私字第×号)归叶*所有,叶*补偿戴*一半的补偿款;10.登记在叶*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号(房**朝私字第×××××号)归叶*所有,补偿一半的补偿款给戴*;11.登记在戴*名下的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银海开发区×号(海房权证海字第×号)归戴*所有,戴*补偿叶*一半的的补偿款;12.登记在叶*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京房权证海字第××××××号)归叶*所有,叶*补偿戴*一半的补偿款。

一审被告辩称

叶*在原审法院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第一次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讼我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二次起诉的时候我也提出管辖问题,我现在居住在海淀区芙蓉里,孩子现在在那边上学,戴*与我闹离婚的时候叶*在朝阳居住过一段时间。我不同意戴*的离婚请求,戴*与我自1994年合伙做生意结婚至今,婚前经过充分了解,婚后双方也没有任何影响夫妻感情的矛盾,婚后生育两个孩子。戴*、叶*和叶*姐姐一家一起做生意发展到今天,当时北京市怀柔区有投资一定比例落户的政策,我为了戴*的发展将唯一一次户口迁入北京的机会让给了戴*。孩子出生后,我主要在家照顾孩子,很辛苦。我承认这些年照顾孩子两人沟通比较少,但是这些都可以弥补和逆转,戴*做生意忙无暇照顾孩子我也理解,如果我有做的不对的地方可以改正,过日子难免磕磕碰碰,组建一个家庭不容易。我不知道做错了什么,戴*三番两次来法庭,我大女儿明年就要高考,儿子二四制面临分流,老师天天找我,戴*不为别人着想,为了孩子也不应该这么自私。我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到需要离婚的地步,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戴×与叶*于1994年相识恋爱,1996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1997年5月8生育一女戴×1,2001年6月2日生育一子戴×2。诉讼中,戴×称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儿子出生后双方出现家庭矛盾,叶*不让孩子见爷爷奶奶,戴×无法忍受,导致双方因为这件事情无法协商,这是促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在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提出双方分居两年以上;叶*称婚后感情很好,叶*没有限制孩子和爷爷奶奶接触,没有说过分居两年以上,管辖异议申请书上写的分居两年是为了诉讼需要想延长诉讼的时间,就去物业开的居住证明,但是没有想到戴×认可了叶*提出的管辖异议,叶*实际上就在海淀芙蓉里居住,因为孩子上学和叶*的生活都在海淀区,双方没有分居两年以上,我不同意离婚。双方共同财产情况、子女情况已记录在案。

另,戴*曾因离婚起诉至北京**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235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戴*的诉讼请求。后戴*又因离婚纠纷起诉至北京**民法院,叶*提出管辖权异议,北京**民法院出具了(2014)海民初字第117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案件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存在与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戴*、叶*均认可婚后感情尚好,应认定为具有较为良好的感情基础,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脾气性格、处事方法等原因,难免会因为生活中的一些问题产生矛盾。

戴*关于戴*、叶*分居已经满两年的陈述意见,叶*予以否认,戴*也未提交充足的证据,对戴*的该项陈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原审庭审调查,戴*、叶*并无根本性的矛盾,戴*认为叶*限制孩子与爷爷奶奶接触无法忍受,双方就此问题无法协商,进而认为解决问题的方法是离婚的想法是不正确的。戴*、叶*均应多从自身查找不足,发现对方的优点,珍视双方的感情。现叶*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故法院认为,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共同努力,正视婚姻家庭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沟通和交流,多些相互包容和理解,婚姻关系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因此,法院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应以维持为宜。希望双方今后不断努力,共同维护好婚姻家庭。

据此,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作出判决:驳回戴×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判决后,戴×不服,以其与叶*分居两年以上,且经两次诉讼,感情确已破裂以及叶*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等为由,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解除其与叶*的夫妻关系,婚生子女戴**、戴**由其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审理中,戴*主张叶*存在转移财产行为,并提交叶*名下嘉实**限公司的基金赎回确认单、基金帐户销户确认单及基金帐户取消登记确认单、广**基金交易确认单、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月度对帐单,上述证据显示2014年8月至10月期间,叶*赎回基金6万余元,并将嘉实**限公司基金帐户取消。叶*称其没有工作和收入,而戴*未负担子女的费用,其赎回上述基金系用于支付两个子女的教育及生活费用支出。戴*认可叶*负责两个子女的生活起居,但表示女儿的费用系由其负担的。戴*另主张叶*于2013年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私自出售,叶*表示该房产的实际所有人为其姐姐叶*1,经询问,双方认可戴*已就上述房产的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该案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

另,戴×就本案纠纷向北京**民法院起诉后,叶*以自己经常居住地为朝阳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经北京**民法院询问,戴×认可叶*所述事实以及提交的证据,同意本案由北京**民法院审理。后北京**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本案二审审理中,戴×又以北京**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为由要求撤销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2013)海民初字第12351号民事判决书及卷宗材料、(2014)海民初字第11710号民事裁定书、基金赎回确认单、基金帐户销户确认单、基金帐户取消登记确认单、基金交易确认单、月度对帐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戴*、叶*系自由恋爱结婚,相识两年后自主登记结婚,原审中双方亦均认可婚后感情尚好,且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双方的婚姻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本案中戴*称双方矛盾已经无法调和,且已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戴*主张叶*转移、隐匿共同财产,但关于赎回基金一节,叶*已经作出解释即用于子女教育、生活费用支出,综合戴*认可两个子女由叶*照料的事实以及购回基金数额不大等情况,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叶*上述行为构成转移、隐匿财产;关于出售房产一节,叶*认为所售房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实际所有人为其姐姐,因上述争议已经形成诉讼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且涉及第三人利益,相关事实应待上述诉讼加以确认。婚姻生活中,双方因性格差异、处事方法以及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属正常现象。戴*、叶*遇此均应正确认识,尽量从自身查找不足,主动沟通和交流,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只要双方共同努力,夫妻关系是可以缓和、修复和改善的。特别是双方子女即将面临升学等特殊时期,双方更需考虑婚姻变故对于子女心理、情感所造成的不利影响,珍视多年的夫妻感情和共同建立的家庭,努力维护好婚姻家庭,原审法院认定现双方婚姻关系应予维持并无不当。

戴*于原审过程中认可叶*关于居住情况所述事实及所提证据,并同意叶*所提管辖异议即本案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现其在北京**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后,又以该院不具备管辖权为由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戴×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戴×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戴×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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