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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彭**与被申请人陈*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5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彭*申请再审称:坚持原诉意见,其名下存款是其前夫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款,其身体有病是因照顾陈*造成的,陈*应给予补偿,另因身体有病导致其生活困难,陈*应给予生活帮助费。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系依据离婚时查询到的双方银行存款状况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彭*申请再审称其名下存款是其前夫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款,证据不足。另,陈*年事已高、身体多病,经询彭*亦有生活来源,彭*要求生活补偿款和生活帮助费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无法支持。

综上,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彭*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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