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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7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4年9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霍*负担37.5元(已交纳),由刘*负担37.5元(霍*已预交,刘*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给付霍*);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刘*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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