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石*因与被申请人陈*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三中民终字第027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石*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对我与陈*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平均分割,分给陈*的房子多,且房屋装修状况较好,要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石*与陈**分得的房屋面积基本相同,关于三间彩钢板棚子,石*在原审审理过程中表示同意归陈**有,不再主张。原审法院根据其在庭审中的自认,综合考虑房屋居住现状及双方当事人居住使用的便利对于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不当。

综上,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石*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