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上诉人李**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20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赵*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刘*,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201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