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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等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上诉人李**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20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赵*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刘*,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201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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