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梁*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6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4年4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张*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张*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