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157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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